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同意,现将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确定的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进行设置。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本着“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取消“定性评价考核指标”;同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由2016年度的62个,调整优化为46个(见附件)。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与部门评审、部门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实行倒扣分。
1.自查评分。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2.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结合部门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打分。
3.部门抽查。由考核工作组派出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的省份进行实地考核打分。
(二)计分方法。考核工作组将各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部门评审评分、部门抽查评分,按各部分得分权重进行汇总,计算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最终得分。
1.抽查省份考核计分。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部门评审评分和部门抽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40%和20%计算得分。计算方法为:抽查省份考核得分=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40%+部门评审评分×40%+部门抽查评分×20%。
2.非抽查省份考核计分。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和部门评审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60%计算得分。计算方法为:非抽查省份考核得分=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40%+部门评审评分×60%。
(三)评价结果。考核工作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8年4月30日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见附件),完成对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工作亮点和取得的重大突破在报告中单独反映,作为综合评价参考。省级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2018年5月15日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日常监督考核,完成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部门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按照兼顾产区与非产区,部门评审与省级人民政府自评结果的原则确定抽查省份,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2018年6月30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考核成员单位考核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考核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切实承担本地区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切实推进国家粮食安全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的重要保障。各地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刻认识和领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端正考核工作态度,突出工作实绩,杜绝形式主义,务求达到考核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促进的效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二)严明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在省级自查、部门评审、部门抽查等环节考核评分中出现“领导分”、“面子分”和“关系分”、“人情分”,以及打招呼、跑风漏气等不正之风。对考核工作中发现以“考”谋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违规打分的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010-63906855、63906865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农业发展银行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