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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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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0 17: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粮储〔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要求,推进产学研融通紧密,提高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动力,国家粮食局积极引导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建设工作。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着眼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推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三链”协同,通过引导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以共同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宗旨,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创新合作组织,探索粮食产业科技创新组织形式,规范联盟建设工作流程,促进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健康发展。

二、创新建设模式

联盟构建可以按照区域和专业等方式开展。产业集中且创新需求突出的区域,可以构建区域性粮食科技创新联盟,以区域内粮食产业主体为基础,吸引各类粮食科学实验室、涉粮院校及科研机构等资源,构建粮食科技共享平台,聚焦区域科技需求,组织科技攻关与创新。

创新合作需求明确的专业领域可以构建专业性创新联盟,吸引相关专业领域各类粮食科技创新资源,密切科研机构与粮食企业的有机联络,聚焦专业领域关键技术,组织科技攻关与创新。

三、规范建设条件

联盟的技术创新方向应符合国家粮食有关战略目标和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提升粮食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联盟要有共同投入机制,联盟协议中应约定经费、项目等管理事项,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联盟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自愿原则共同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科技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联盟应建立理事会等议事决策机构或机制,明确约定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按本意见提交联盟组建信息。

四、完善运行机制

联盟应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探索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探索率先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政策等,充分发挥和调动联盟各成员的优势和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从粮食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探索包括联盟在内的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五、加强管理服务

国家粮食局常年受理联盟发起人自愿提出的信息报告,对联盟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服务。具体程序为:联盟发起人提出联盟成立信息报告,由国家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司受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联盟成立后,信息归档;联盟于每年12月中旬,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联盟自愿接受国家粮食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不定期的评估和检查,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联盟将受到表彰鼓励。

                                     国家粮食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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