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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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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
- 责任落实
- 市县长分级负责制
- 总责
- 主体责任
- 监督责任
- 检验检疫部门——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督促主体责任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监测外来有害生物
- 农业部门——督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落实安全管理,配合监测有害生物
- 食药监部门——监督市场流通中的进口粮食及其制品
- 工商部门——查处粮食市场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 发改部门——配额管理,储备企业资质审核,督促储备企业疫情防控
- 财政部门——对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防控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 信息互通共享
-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情况,通报粮食安全风险、疫情
- 农业部门——调查监测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
- 食药监部门——抽检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如相关及时通报检验检疫部门
- 粮食部门——协助监督审核进口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的检验检疫资质
- 流向管理
- 进境
- 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
- 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
- 进口粮食不得作为种用和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 调运
- 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撒漏、疫情扩散和运输途中偷盗发生
- 相关单位要主动落实责任,接受检验检疫、地方粮食和农业部门监管
- 储备企业应由地方粮食部门指定并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地方政府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要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
- 轮换(销售)
- 储备企业审核参与购买的加工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报同级粮食部门
- 无检验检疫备案证书的加工企业,不得参与进口储备粮轮换、销售
- 风险防控体系
- 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
- 建立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完善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
- 安全风险监测
- 口岸、加工/储备企业及其周边定期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报所在地检验检疫、农业、粮食部门
- 如发现进口粮食籽粒、自生苗、外来有害生物等,及时有效防除或灭活处理
- 溯源管理体系
- 建立并如实填写从进口粮食审批、报检到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环节台帐
- 目的: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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