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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为加强粮食仓房维修改造的管理,配合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节约土地、减少投资,完善与提升仓房功能、提高利用率,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未到使用年限或已到使用年限但经鉴定主体结构仍可继续使用的粮食房式仓、浅圆仓与筒仓的维修或改造。 
      仓房的维修部分应与原有仓房功能相匹配。 
      仓房改造前应进行评判或鉴定;改造方案宜进行可行性与性价比分析;改造完成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由于仓房使用功能发生改变,需部分拆除或加固时,应另行设计与施工。 
      涉及安全的维修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与施工。 
      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先确认结构安全后再进行改造与维修。 
            2  可能出现倾斜、失稳等不安全因素的结构,应先采取安全措施再维修改造。 
            3  电气系统的维修改造应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 
            4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进行维修改造,应先停止生产作业,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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