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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建标 172-2016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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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20: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准下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
        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储藏安全,促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提高粮食流通技术水平,加强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发挥投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监督检查粮库项目建设的尺度;本标准中的投资、材料、工艺装备等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粮库
项目先进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投资主体的以平房仓、立筒仓、浅圆仓与楼房仓为主导仓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粮库项目,以其他仓房为主导仓型的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粮库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应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注重环保、经济适用、有利发展;应保证人员、生产与设施安全。
        二、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划总体要求,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资源,优先选择已有粮库的扩建、改建。
        三、应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对粮库项目进行总体规划;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四、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条件,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
        五、应选用满足功能要求并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储粮仓型;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应积极采用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集成化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约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鼓励使用基于物联网的粮食数量与质量监测、监控等技术。
        六、储粮仓房等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513确定。
第五条 粮库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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